网上有关“帮扶协议书”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帮扶协议书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都跟协议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签订签订协议书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帮扶协议书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帮扶协议书 篇1甲 方 :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 村(居)民委员会
乙 方: 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 小组成员
为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规定,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省、市、县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
2. 积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3. 免费为新婚夫妇提供婚前医学检查,为待孕妇女提供一次优生检测。
4. 免费为乙方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 免费为已婚育龄群众提供计生技术服务(放环、人流、结扎、取环), "三查"(查环、查孕、查病)服务,以及产、术后回访服务。
6. 提供优生优育咨询、培训和生殖保健咨询服务;
7. 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知识、避孕药具的使用指导;
8. 免费组织群众开展实用技术、技能的学习培训,免费提供致富信息,组织协会会员群众开展活动。
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理。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居民公约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一年两次"三查"服务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10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
3. 已生育一个孩子或二个孩子的,依照《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4.做到持证生育。持证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愿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5.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6.诚信小组成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其他成员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处罚。
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人本人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外,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诚信小组成员出现违法生育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其他成员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2 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
村(居)委会(盖章)
乙 方: 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 小组成员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帮扶协议书 篇2甲方: (帮扶学校) 乙方: (被帮扶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应用研究工作,切实提高工程的应用效益。充分发挥我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对农村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甲、乙双方建立结对帮扶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结对帮扶时间 年。自20xx年 月- 年 月。
二、双方通过举办教学研讨活动、教育教学信息交流、资源建设、师资培训等方式,开展应用研究专项帮扶工作,有效提高项目校教育教学水平。
三、甲方责任:
1.自签订协议书一月内做好本年度帮扶计划。以后每年2月底前做好当年度的帮扶计划。(年度帮扶计划应与乙方充分协商)。
2.每学期与乙方至少举办四次教学研讨活动,课题双方共同确定。
3.为乙方选派来校学习的教师提供教学指导。每年暑期组织对乙方教师的业务培训。
4.组织相关学科教师准备若干节基于“三种模式”的样板课(教学设计或优质课)
6.确定一名副校级领导作为结对帮扶工作的联系人。
四、乙方责任:
1.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做好结对帮扶工作。
2.每年选派 名教师到甲方学校学习。
3.为甲方选派来指导的教师提供食宿方便。
4.制订本校的发展规划。
5.确定一名专职人员作为结对帮扶工作的联系人。
五、其它条款:
六、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及双方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帮扶协议书 篇3为进一步推动新市民和谐家园创建工作,更好的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切实为社区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困难群众生活品质,拓展扶贫帮困送温暖工作平台,丽景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党员、致富能手与困难家庭结对帮扶,开展“情系群众,携手共建和谐家园”活动。为促进帮促活动有效开展,经双方自愿协商,建立结对帮扶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一、帮扶人要尽自己的能力为结对帮扶家庭努力提供就业岗位,积极寻找就业机会,使他们能有一份相对稳定的收入,让他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不断改善生活。
二、帮扶人应经常走访、慰问结对帮扶家庭,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主动进行交流与沟通,帮助其转变就业观念,疏导情绪。
三、帮扶人不仅要在工作与生活上为结对帮扶家庭提供帮助,应尽可能的在经济上资助帮扶家庭,逢年过节给予慰问,尽可能解决其生活、医疗、就学等困难。
四、受助群众要“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勇敢走出家门,努力寻岗创业,改善生活状况,回报帮扶人和社区的关心和帮助。
五、结对帮扶双方要定期进行交流沟通,帮扶人要一如既往
地关心结对帮扶家庭的工作和生活;受助群众就改善生活举措等方面,主动与帮扶人联系,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关心和帮助。
六、本协议为期一年,从20xx年4月12日始至20xx年4月1日止。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帮扶人、受助人和社区各执一份,本协议经过双方签字后生效。
帮扶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年 月 日
受助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年 月 日
帮扶协议书 篇4甲方:
乙方:被帮扶户
为了进一步推动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深入开展,让部分计划生育户率先富起来,加快农村脱贫致奔小康的步伐。经双方商定,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应向乙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政策咨询、宣传教育、药具的发放和节育技术服务。2、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3、指导乙方调整产业结构,提供技术服务。4、甲方帮助乙方制定发展计划,提供致富信息。
二、乙方应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坚持一对夫妇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主动接受查病、查孕、查环和医治妇科病等优质服务,落实节育补救措施,保证不违法怀孕、不违法生育。与此同时,坚持勤俭持家,勤劳致富,运用科学技术,发展种养业和私营经济以及引导外出务工经营,确保当年人均收入增长20%以上。并争当“五星文明户”,力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双丰收。
三、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此协议一式叁份:帮扶部门、被帮扶户、乡镇计生办各执一份。
甲方: 帮扶责任人:
乙方: 被帮扶户:
二00 年 月 日
帮扶协议书 篇5结对帮扶单位(简称甲方) 结对帮扶对象: (简称乙方)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各级各部门扶持困难企业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支持困难企业化压力为动力、变挑战为机遇,促进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如下结对帮扶协议:
一、结对帮扶时间
结对帮扶工作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正式启动,至20xx年底基本结束。
二、结对帮扶的原则
建立政府部门推动困难企业稳定就业的协作机制,以稳定现有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困难企业动态管理为基础,以政府相关部门与困难企业结对帮扶为平台,以落实援企稳岗政策为手段,帮助困难企业树立信心,度过难关,维护社会稳定。
三、结对帮扶的主要内容
按照威劳发〔20xx〕13号规定,从结对双方的实际出发,结对帮扶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允许帮助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落实在20xx年之内缓缴不超过6个月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工作。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帮助困难企业落实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工作。对承诺不裁员并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的,在20xx年之内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三)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在职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困难企业采取轮岗作业、待岗培训、适当降薪等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培训合格率达到要求的,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审核后,可从就业专项资金或上级培训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
(四)落实待遇,做好职工安置分流。困难企业采取多种措施仍需裁员的,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落实、社会保险接续等各项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双方还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做好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
四、结对帮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要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开展结对帮扶活动的精神,与乙方实行“一对一”结对帮扶;乙方要做职工的组织、发动和宣传工作。
(二)甲方要针对乙方的突出困难,尤其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制定帮扶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征得乙方同意后实施,不断提高结对帮扶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使结对帮扶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甲方要认真落实结对帮扶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要求完成帮扶项目;乙方要全力支持和配合,确保帮扶项目顺利完成。
(四)双方要深化结对帮扶活动,创新内容方法,不断总结提高,并做好活动记录,并及时向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汇报开展活动的情况。
(五)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二〇XX年 月 日
帮扶协议书 篇6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特困青少年是青少年中的特殊成员,向他们伸出温暖之手,献出一片爱心,援助他们完成学业,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是社会每名成员应尽的职责。为此,xx花公益联盟牵头组织“一对一帮扶贫困学生”爱心活动,为了更好的将该活动坚持下去,并保护帮扶双方的权益,特签订此帮扶协议书,望帮扶双方共同遵守:
帮扶人的责任和权利:
1 、怀有一颗不图回报的爱心,自愿付出!
2 、愿意资助被帮扶人就学,期限至少一年。如一年后不愿再帮扶该学生,应提前三个月向公益联盟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3 、资助项目为每学期的学杂费。
4、每年以现金方式资助被帮扶人学杂费1000元/年 (九年义务教育期间),高中1200元/年,款项委托xx花公益联盟代管理,并开具收款收据。
5、与帮扶对象保持联系,关心其生活、学习情况。
6 、可适时邀请被帮扶人参加各种公益联盟活动。
被帮扶人在接受资助期间遵守以下八条要求:
1 、要有一颗感激的心,把捐助者的爱心化作学习的动力,珍惜机会,刻苦学习,用优异的成绩来向捐助者汇报。
2、自立自强,不能被动接受捐助,积极参加勤工俭学和热爱劳动。
3、勤俭节约,不乱花来之不易的捐助款,要把每一分钱用在关于学习和生活上。不攀比,不骄傲,学习和生活上都要多帮助其他同学。
4、如实向帮扶者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
5 、不准直接或者暗示向帮扶者索要金钱和其它物品,如果确实是特殊困难或者学习必须品的,而且捐助的`款项不够解决的,要通过学校校长汇报,通过学校落实后与xx花公益联盟或者帮扶者协商后解决。
6、能够理解帮扶者的困难,如果帮扶者无法继续资助,不能怀疑和误解捐助者的爱心。
7、有一颗报恩的心,捐助者并不要求任何回报,但是要有这种报恩的思想,在今后自己长大有能力后,用这种知恩图报的思想再去帮助这个世界上仍然需要帮助的人。
8、坚持这样一种信念:首先自助,然后才能受助和助人。
xx花公益联盟对该协议保留解释权。
帮扶者(签名): 年 月 日
被帮扶者(签名): 年 月 日
被帮扶者学校(盖章):
x花公益联盟(盖章
帮扶协议书 篇7为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程,帮助和扶持农村计划生育户脱贫致富,现确定XXX镇 村 组农户 为 20xx年“三结合”帮扶新增户,为使帮扶工作落到实处,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帮扶方需履行的帮扶义务。
1、向帮扶户传授科学知识,提供致富信息,提供实用技术培训。
2、新增户在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水平具有物质困难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帮助。
3、随时上门指导新增户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水平和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二、被帮扶户需履行的义务。
1、模范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采取有效避孕节育措施。
2、带头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帮扶年内学会并掌握一门科学致富技术。
3、热爱劳动、孝敬父母、团结邻里、爱护子女,努力争当文明公民、文明户。
4、帮扶户要选准致富项目,努力发展生产,提高生活
质量,家庭纯收入力争较上年增长15%以上。
三、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帮扶方、被帮扶户、镇计生办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帮扶方(盖章): 帮扶方代表(签字):
被帮扶户(签字):
鉴证部门:XXX镇计生办(盖章)
年 月 日
帮扶协议书 篇8附件2:
河北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帮扶协议书
受援医院:
支援医院:
支援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监制
协议书内容
一、受援医院基本情况
1.整体发展现状及主要需求: 骨科是我院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希望通过对口支援使我院的肿瘤内科达到重点学科。开展神经内科介入技术。
2.专科建设: 耳鼻喉科眼科技术力量较薄弱,小儿外科需要加强建设。 3.医疗技术: 实施临床路径管理不完善。 微创技术:
4.人才队伍: 培养年轻医师的技术实力。
二、受援医院发展规划
血液净化: 已经开展血液透析,准备开展腹膜透析
专科建设:
技术引进:
人才培养:
20xx年: 20xx年:
三、支援目标及计划(包括技术帮扶、人才培养、专科建设、管理帮扶等)
20xx年: 肿瘤内科建设
20xx年: 小儿外科建设
20xx年: 神经内科介入
20xx年: 临床路径管理
20xx年度:
20xx年度:
四、派驻人员基本情况
五、双方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支援单位(盖章) 受援单位(盖章) 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备注:
1.此协议书每项内容要逐条量化,详细填写。
2.发展规划、支援计划、派驻人员发生变更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3.此协议书一式5份,支援医院、受援医院、县、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各一份。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负责收集辖区内对口支援协议书后统一报省卫生计生委。
帮扶协议书 篇9甲方:河北省人民医院
乙方:
建立城乡协作医院是加快提高农村医疗水平,实现城乡卫生事业良性互动,进一步改善民生和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经甲乙双方医院实地调查研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书。
一、目标任务
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力争通过友好协作,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通过技术交流、双向转诊等方法和渠道,进一步加强乙方的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提升乙方的综合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最终达到甲乙双方互惠共赢的目的。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应乙方邀请选派专家到乙方进行短期的、不定期的业务指导。
2、应乙方邀请选派专家到乙方进行短期的业务讲课培训。
3、应乙方邀请选派专家到乙方进行临时的义诊,健康教育和咨询等。
4、应乙方邀请选派专家到乙方进行疑难病症的会诊、查房、手术等。
5、应乙方要求免费为乙方培训进修生。
6、接收乙方转诊来的患者。
(二)乙方义务
1、为甲方人员开展协作业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确保协作工作的开展。
2、负责甲方人员在协作期间的管理。
3、承担甲方人员在乙方从事上述第二条(一)项工作期间,出现意外伤害或者其他事故的相关处理费用 。
4、向甲方转诊患者。
(三)甲方与乙方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
(四)签订协议后,乙方作为甲方的协作医院可挂“河北省人民医院协作医院”的牌匾。但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专家名义对外从事诊疗活动。
(五)双方协作期间,乙方出现的一切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由乙方自己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人员参与乙方会诊、手术、查房、指导帮助开展新业务等过程中,出现的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甲方可以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协助乙方处理。
三、本协议书本着友好协商、相互理解、彼此支持的原则制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关协作医院的详细计划及未尽事宜,由协作双方共同协商制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协作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作甲方(盖章) 协作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20xx年X月XX日
村计生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三条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省、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六条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第四章 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第二十九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三十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根据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有关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生殖科学知识,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注册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七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八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
第三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四十条 对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条件,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夫妻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五条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
村计生管理员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村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1、具体落实上级和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的措施和下达的任务。
2、指导计生小组长开展工作。
3、组织本村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和已婚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查病工作。
4、了解本村育龄人群的结婚、怀孕、生育和避孕节育情况。向村民宣传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动员对象落实节育措施,做好术后随访和慰问工作。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申请结婚、生育、流出、流入的人员办理、出具有关证明,并做好对这些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6、做好对居住在本村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7、做好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保证表、卡、册准确无误,对计划生育资料进行归档和保管。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村(社区)计划生育专干的职责:
1、在镇计生办、村(社区)“两委”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工作任务。
2、对本单位各类计划生育信息的及时、准确上报负直接责任。负责规划统计、依据核查等业务,并落实好交流平台信息的查询与反馈工作。
3、直接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填报、变更各类信息,计划生育台账资料的信息变更与规范填写,向镇计生办、村(社区)两委汇报计生工作。
4、根据掌握情况或按照镇计生办下达的计划生育任务和服务提示单,及时确定本单位计划生育孕情跟踪对象、重点访问、技术服务等对象,提交村(社区)两委分工联系。
5、定期做好集中宣传教育和入户宣传教育,发放宣传品,提高群众满意度,并做好各项会议记录。
6、负责孕环情检查的具体操作和检查结果的如实记录、上报。协助镇开展环情、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发放避孕药具,指导药具使用,开展生殖保健和随访服务活动。对漏检、替检、假检或连续2次未参检对象,未施行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及时汇报并反馈给村(社区)主要领导。
7、负责村(社区)“两室”、“两栏”日常管理工作。
6、镇计生办、村(社区)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业村(社区)享受届内“两委”一般成员同等标准的工资、绩效工资待遇,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工资由镇财政按月打卡发放,养老保险在年度考核称职后再予以购买。
寿险人民政府寿春镇_村(社区)计划生育专干的职责
关于“帮扶协议书”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芷凝]投稿,不代表拍拍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pvcpile.com/cshi/202501-252.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拍拍号的签约作者“芷凝”!
希望本篇文章《帮扶协议书》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拍拍号]内容主要涵盖:生活百科,小常识,生活小窍门,知识分享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帮扶协议书”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帮扶协议书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都跟...